当起重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身份重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84)。
标签: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被保险人|主体身份竞合
案情简介:2011年,刘某在工地被其雇佣驾驶员邱某驾驶的投保起重机碰伤,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交警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以刘某系被保险人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①因本案不属交通事故,故刘某损伤不属交强险保险责任。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仅限于交通事故,应包括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刘某在本案中既系受害者,又系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即刘某具有三重身份。邱某作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其应受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制约,即邱某驾驶该起重机时,取代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地位。邱某驾驶该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刘某遭受人身损害,刘某在此事故中的受害人地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身份,故邱某应承担的刘某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刘某损失16万余元,邱某赔偿刘某1万元。
实务要点:当起重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身份重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视为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
案例索引:河南中牟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411号“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见《刘建波诉刘秋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及第三者的认定》(钟晓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