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律师

  • 执业资质:1640520**********

  • 执业机构: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文集|对代签说不!

发布者:李文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713人看过

     

   案例导读:

   一、方某以赊销方式出售给张某价值25万元的道路标线涂料,因之前双方曾采用赊销方式有过顺利合作,故此次交易仍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张某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料单(收料单上的签字系张某员工代签张某本人的姓名)。诉讼中,张某矢口否认收到了方某的货物,最终方某因举证不力败诉。

   二、李某无证驾驶将王某撞伤,王某出院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此事终结,双方不得反悔”,因王某年迈不识字,故由其次子江某代为签字并在签字下方注明:“江某为本人次子,有权代表本人处理此事”。时隔近半年,王某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声称其从未授权次子江某签订该赔偿协议,对该协议予以否认。庭审中王某自认已收到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且在事故发生后至协议签订时的赔偿事宜均由次子江某代为处理。

   (注:上述案例均为本人代理的真实案件)

   律师说法:

   生活中受时间和能力所限难免有很多事情让我们疲于应对,托人代劳更是不可避免,代签协议就是典型。岂不知,代签有时却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风险,成为不守信用的人推脱责任,背信弃义的法律护身符。鉴于此,希望本文能给大家提供一点启发。

   1、收料(货)单、结算单、挂账凭证、结算协议等结算性凭证务必让对方本人签字确认。

   凡因对账、结算形成的单证、协议事关重大。一旦涉及诉讼,证明经手人、收货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是否有权代签文本就成了胜诉的关键。保险而简单的做法是及时整理账目与债务人对账确认,并获得由其本人签字的结算凭证。例如在建设工程实践中,钢材、混凝土、红砖等通常是由实际施工人(即小包工头)聘请的工地负责人完成收料工作,一旦发生诉讼,举证收料人与包工头的雇佣关系就会异常困难,成为案件败诉的导火索。

   2、购房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赔偿协议、保险合同等数额巨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合同文件务必由双方本人签署,杜绝代签法发生!

   此类协议的签署必须慎之又慎。本人曾不止一次见到这样的情况发生。农户将农村空置的老宅出卖后,时隔多年巧遇拆迁,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或辩称夫妻一方的签字未经另一方授权许可,买卖合同不能成立。代签问题遂成为了有些人背信弃义的法律护身符。

   在这个风险丛生的社会中,有时稍有不慎就可能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失。良好的法律意识对每个人而言都是必要且有益的,挣钱不易,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便十分必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