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复杂的发包、分包关系常伴随着漫长的审计周期和不确定的付款条件。近日,一起标的额近1400万元的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纠纷尘埃落定。原告陕西A公司(化名)在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徐秀明律师等代理人的协助下,成功突破了债务人“审计未定、债权不明”的抗辩,其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不仅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指明了一条维权路径,更凸显了关键证据在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
案件经过:一笔工程款引发的“三角债”
本案的纠纷源于一项大型市政工程。被告中国某公司(化名,下称“B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陕西C公司(化名,下称“C公司”)。C公司承接后,又将桥梁结构施工等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原告陕西A公司(化名,下称“A公司”)。
A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撤场后,经结算,C公司确认尚欠A公司工程款高达2700余万元。为清偿债务,2023年12月12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其对B公司享有的1376万余元债权转让给A公司,用以抵销等额债务。然而,当A公司向总包方B公司主张这笔债权时,却遭到了断然拒绝。
庭审中,B公司提出了看似坚固的抗辩理由:依据其与C公司的约定,最终结算款应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且付款比例已达85%,在审计未完成、竣工结算未办理的情况下,其不欠付C公司任何到期款项,甚至可能已超付,因此根本不存在可供转让的有效债权。
判决结果:询证函成为关键证据,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C公司在B公司处是否享有可供转让的确定债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早在2020年12月18日就已竣工验收合格,然而数年过去,B公司始终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但一份由B公司主动出具的关键文件,成为了穿透其抗辩的利剑。
在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曾向C公司发出一份《往来账项询证函》,该函件明确载明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欠付C公司的工程款、质保金等合计高达3565万余元。C公司对此金额进行了确认。
法院认为,这份由债务人B公司主动出具并经双方确认的《询证函》,具有债权债务确认的法律效力。即便是合同约定的审计程序尚未终结,也不能完全否定该函件所确认的欠款事实。同时,考虑到工程已竣工验收四年有余,质保期早已届满,法院综合认定,C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足以覆盖其转让给A公司的1376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137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案件心得:诉讼策略的精准选择与徐秀明律师的关键作用
本案的成功,离不开代理律师对案件核心焦点的精准判断和对证据的有力组织。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明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面对B公司抛出的“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可能已超付”、“债权不确定”等复杂抗辩,徐秀明律师的诉讼策略并未陷入对方设定的逻辑陷阱,而是巧妙地转移了论证重心。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1. 证据的“杀手锏”意识:徐秀明律师敏锐地意识到,B公司自己发出的《往来账项询证函》是本案最强有力的证据。该函件形成时间晚、内容明确,是债务人自认债务的直接书证,其证明力远高于对方基于预估或内部测算提出的“超付”风险抗辩。在法庭上,徐秀明律师牢牢抓住这一点,主张该询证函足以锁定双方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
2. 穿透“审计僵局”的现实主张:针对“审计未完,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挡箭牌”,徐秀明律师结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多年的既定事实进行有力反驳。他协助法庭认清,若允许发包方无限期地以内部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将严重损害实际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 清晰的债权转让逻辑梳理:徐秀明律师将看似复杂的三方关系,清晰地简化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知情-转让生效”的法律链条,使得法庭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这一根本问题上。
本案的胜诉,为深陷“结算难”、“审计慢”困境的建设工程施工方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范本。它揭示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对己不利时,如何从对方不经意的程序性文件中挖掘出决定性证据。徐秀明律师及其团队的出色代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巨额合法权益,也用专业智慧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了打破僵局、实现正义的最优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