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成功案例

李某因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李某委托朱俊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律师辩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判处缓刑的轻判。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李某因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朱俊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出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大量的案卷材料。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李某出庭辩护,履行律师职责。经律师辩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某作出判处缓刑的轻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