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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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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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金额5万元可以判处适用缓刑吗

发布者:朱俊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4人看过

案件描述

【盗窃罪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案例】

本案是广州律师朱俊凯的成功案例,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价值45520元物品,属于数额巨大,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下旬某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物业维修下水管道之际,在广州市某路3 9 2弄##号###室内,趁被害人申某不备,在该室厨房间拆卸天花板扣板时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5,520元的黄金项链3根、黄金耳钉1枚、铂金项链l根、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根、黄金挂件、铂金挂件和翡翠挂件各一个。

【律师观点】

广州刑事律师朱俊凯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出庭进行了辩护,辩护意见主要为:虽然被告人构成了盗窃犯罪,但案件的事实和量刑时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减轻情节,理由如下:①被告人系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②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从整个案卷和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犯罪后真诚悔过,坦白交代,有悔改之心。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③被告人实施盗窃时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踩点盗窃的行为应有所区别,从犯罪的损害后果上来看,被盗窃物品已经追回,实际上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是特别严重。④被告人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⑤被告人量刑建议,鉴于本案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从轻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二个月

【律师点评】

从本案看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盗窃案件,依据盗窃金额应当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作为广州律师的朱俊凯紧紧围绕案件中自首、退脏、家境入手争取案件的转机,为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俊凯认为,盗窃案件不能仅仅从数额上作为重点,应当分析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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