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代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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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主任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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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处分权的合同

作者:覃代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606次举报

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如没有经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或时候获得处分权,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其有财产享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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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1991年参加工作,大学文化(法律专业),中共党员,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张家界
  • 执业单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8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