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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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效力及于配套设施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372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09年7月,刘某从李某处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2009年年底他入住后发现,与他同样结构的其他房屋,都有配套设施的底层架空自行车库。刘某这才知道自己的合法配套设施,底层架空自行车库被李某继续占用并居住在内。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妨碍了刘某行使房地产权利,并与李某进行交涉。而李某认为,讼争房屋原来登记的产权证上并没有标注有配套的自行车库;自己因债务导致经济困难而卖房,目前无处可去,只能寄居在自行车库,因此不同意搬离。

  因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刘某便于2010年5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排除妨碍,将房屋内物品搬出讼争房屋,并将配套的自行车库归还给刘某。

  【法院判决】

  以该车库随住宅房屋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为依据,限令李某在1个月时间内搬离。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底层自行车库虽然没有在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中,但结合最初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自行车库应当是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其房地产权利应随住宅房屋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因此,李某的行为妨碍了刘某行使其房地产权利。因此,法院作出给予李某1个月时间搬离期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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