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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房屋对价款的义务,通过法院起诉后,最终得以支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Z某与S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S某享有房屋所有权,将房屋对应价款110万元支付给Z某”,离婚后S某没有全额支付,还欠58万元尚未支付,在协商不下后,Z某向法院起诉最终成功拿回价款

Z某S某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S某抚养,Z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双方共有房屋归S某所有,车辆归Z某所有,S某Z某支付款项110万元。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Z某即将房屋交付于S某,但S某并未能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将110万元向Z某全额支付,仅向Z某支付了20万元。其后双方就此协商时,S某提出手头现金需要预留做生意用,希望能减少并推迟支付;Z某念及旧情,当即同意少付2万元,在与Z某应支付30万元抚养费相抵销后,S某尚欠Z某58万元,对此S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承诺于两个月后支付承诺付款期限已届满,S某仍未支付于是Z某找到李律师,李律师根据协议、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提起诉讼,在开庭时,李律师有针对性的向S某提问下,S某承认自己确实欠Z某的钱,最终法院支持了Z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协议离婚是最简单效率的离婚方式,可是在协议离婚的背后,双方都必须同意约定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该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所以离婚协议进过民政局登记备案后,一般应予以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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