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某之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
法定代表人:樊某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兵,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重庆某某之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某之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兵、王波,被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之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25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个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在原告的酒吧从事销售工作,被告应当完成销售业绩120万元,原告支付被告前期进场费25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进场费后,未到原告公司工作,经原告多方联系,均无法联系上被告。
被告邱某辩称对返还进场费25000元没有异议,我确实收到了这笔钱,我同意退还;对于支付违约金7500元没有异议。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某某之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场费25000元;
二、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之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50元,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被告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昌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