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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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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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注册公司,并参与公司活动,是否属于“被冒名股东”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次举报


    判断是否属于被冒名股东,不仅要看冒用他人名义出资者的行为,同时也要看被冒名者是否真正属于不知悉其名义被他人冒用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自己的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且自己配合参与公司相关程序性活动,实际上完成了公司登记公示程序,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即身份证出借人为公司股东,而不是“被冒名股东”。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