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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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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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如何处理?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如当事人以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则应注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案件实质争议是否一致,如经审查确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则应当释明当事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列明当事人地位;如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实质争议并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系与其所诉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争议等其他纠纷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应案由,不宜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或当事人主张案由错误为由径行驳回诉讼请求。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