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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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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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X诉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者:江伟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4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X作为XX公司的股东,自2013年10月21日起便拥有15.2%的股份。然而,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张X发现自己作为小股东,其股东权利经常受到限制,甚至遭受到大股东的排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X决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023年4月26日,张X委托律师向XX公司发出《关于请求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然而,XX公司并未对此做出回应。

随后,张X将XX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XX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其查阅、复制,并要求查阅时间不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XX公司则辩称,由于“7·20特大暴雨灾害”,公司会计账簿已损毁,无法提供,且张X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自2013年10月21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张X查阅、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供张X查阅,查阅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同时,驳回了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X和XX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张X的代理律师,我们深知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XX公司对财务资料的损毁以及对诉讼时效的争议。

首先,我们对XX公司所称的财务资料损毁表示怀疑,并指出存放财务资料的办公室楼层较高,不可能被水淹。此外,我们强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不当限制。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们认为张X的知情权是持续的权利,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同时,我们指出张X作为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保护。

在案件过程中,我们积极收集证据,准备充分的法律论据,与对方律师进行激烈的辩论。虽然最终法院并未完全支持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通过此案,我们成功地为张X争取到了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张X的股东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深刻体会到,作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