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XX公司、江西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2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581XXXX5760K,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33XXXX8831M,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XX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XX01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XX公司以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昌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昌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上诉人南昌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骆 扬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万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