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伯彧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涉外法律继承法律文书代写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人说说老罗的“直播带货”

发布者:陶伯彧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774人看过

202041日,罗永浩正式开始自己直播生涯,老罗从英语老师出道,经历办网站、卖手机的失败,事业总的来说输多赢少,至今还被挂在失信人员名单里,但这次老罗的直播首秀,无论是品牌商、平台方还是他个人都收获颇丰。

       “直播带货赚钱经

据公开资料,三小时直播,累计观看人数超4800万人次,收到3540万音浪,抖音音浪一毛一个,如此就是354万打赏,按照抖音和普通主播网上协议,主播提成50%,即收入177万(当然不排除有特别分成比例)。而如李佳琦、薇娅和老罗这样自带流量的大主播带货品牌方须支付费用,行规叫坑位费,此次老罗带货22家供货方,网传每家支付60万坑位费,约1320万,且据说事前有意向让老罗带货的企业超千家,估计后期还会水涨船高。此外此次罗永浩抖音电商直播卖货销售总额据统计有1.1个亿(另一说是1.5亿)。常规直播带货,主播需从电商平台销售总额中提佣金,一般主播大约是10%左右,这块有1100多万。少数平台邀请大主播带货会给出场费,老罗此次有多少出场费不清楚。但至少前三块加起来罗永浩此次带货税前收入保守估计在2600万。之前很多大主播采用在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注册演艺工作室来规避个人所得税,如果操作得当,笔者认为此次老罗实打实净入2000+万是妥妥的。

     “带货直播的发展

众所周知主播行业已历经十多年,早期艺人直播几乎所有平台均严禁在直播间推销产品,平台和主播是靠观众刷礼物分享收益,因此主播网上推销平台既不能得到真金白银的收益,如推销的东西有后续法律纠纷平台可能还引火上身,故直播间禁止推销是铁律。后来随着直播平台竞争加剧,同时也为留住主播,有些平台允许娱乐主播在直播时推销直播器材如麦克风,允许电竞主播推销游戏装备如键盘等,有些主播也采用各种方式在直播时打擦边球有意无意展示商品。2016年随着淘宝开设直播平台,电商进入直播领域,除了淘宝店主直播外,也孵化了一批如papi酱之类的网红卖货主播。电商平台附带直播的好处是直接打通了商品销售和直播间的渠道,相比类似斗鱼、虎牙之类的网娱平台扩展带货功能显然有巨大优势,主播带货进入了快速发展,从最开始各方缺少盈利点不能可持续性发展,到如今由大主播参与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业态推销场景,至少短期内有了各方可见的利益共同点。

带货直播法律关系参与方

带货直播涉及多个参与方,而且带货形式不同利益分配也不同。最广泛见到的带货主播大都是自己找到便宜的货源,然后在直播平台卖货,很多都是线上商户业主或者企业店主在网上自卖自销,即商家直播。主播既可以是业主/店主,也可以是企业下面的员工,主播和直播平台形成网络直播协议关系,协议基本是平台自拟线上格式合同,平台一般不参与实体销售分成,但平台拥有对直播形成的各项大数据所有权,所以很多人戏称淘宝卖的不是货而是数据。但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只能称之为电商直播

另一种形式是非商家直播,非商家可以是网红个人也可以是UGC网红机构或者PGC机构。顾名思义非商家本身无货,所以推货是帮品牌商带货,这是真正意义的直播带货。此情况下主播由机构指派入驻平台为其签约品牌商推销,机构和品牌商签有带货直播协议,通常仅按直播场次付费,主播和机构签有经纪约。有的平台自有签约主播,为品牌商在自家平台带货,类似电视直销,形成平台、主播、品牌方三方协议。另外就是诸如老罗等自带流量的大主播个人(也可能是其工作室)和品牌方形成合同关系,有类似代言。此外品牌方及其代理商等,凡在直播中经加入商品链接或二维码团购码等直接从带货交易中获利的卖家按事先与主播或主播机构签订的分成协议,支付相应销售提成。另外现在如想在知名平台上带货,直播平台也可能与品牌方有签约提成的情况,比如此次抖音平台就可能向老罗带货的22个品牌方有提成协议。

      “直播带货前景

按笔者理解传统直播带货是以直播网红作为商品货架和团购负责人的一种商品交易模式,所以直播带货对商品属性包括种类、价格、受众群体等会具有倾向性。通俗讲带货仍需讲究人货结合,其主播所带粉丝群体对商品交易的转化率有密切关系。如最近李佳琦直播卖豪车、薇娅直播卖住宅就吃了零蛋成绩,未取得好的效果。

法律服务永远是跟随市场交易变化及需求而服务,直播带货从明星带货后期随着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及互联网技术发展会快速走向全民直播。在电商、平台、品牌方寻找下一个流量风口的探索下必然会催生更多盈利模式及新的非传统的法律服务需求。

                   

      陶伯彧律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五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