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伯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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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杭州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陶伯彧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沈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入职杭州某物业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每周做六休一,分白班、夜班两个班,白班夜班每月轮换,白班工作时间为上午6时40分至下午18时40分,夜班工作时间自下午18时40分至次日上午6时40分。物业公司给予工资标准2017年5月份之前为110元/天,之后为140元/天,法定节假日上班增加60元,未为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1月2日,沈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告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2、物业保安、物流快递员、工地建筑工人等,社会上此类工种的薪酬计算方式通常是按日计算,而且多存在连续工作无休息日等严重超时加班现象。该情况显然违反《劳动法》周最高工作小时规定。保安的超时加班中既包含延时加班小时、休息日加班小时,和国定节假加班小时,如何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分别计算每种加班时数及加班费是个比较复杂的计算方式。在计算时律师建议以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做扣除宜被法院接受。

3、该类员工通常缺少加班事实证据,对劳动中存在加班情况有举证难度。此外,公司发薪酬时也通常不能和员工实际工作天数吻合。此处要充分利用法院举证原则,特别是劳动纠纷中对单位的举证责任要充分利用,迫使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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