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1月29日,肇事方驾驶牌号为沪NBXX**小轿车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崧华路与原告驾驶沪C3XX**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某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肇事方和原告张某某负同等责任。此次事故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支付拖车费180元。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定损,直接物质损失为51,326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鉴定费1,600元。但原告与保险公司因车损评估金额协商无果遭拒赔。
2、交通事故存在大量仅有车损无人损的情况。此时车辆投保方与保险公司对车损金额通常难易达成一致且差距较大,故遭保险拒赔。保险公司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自然希望对车损金额定的越低越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在修车时虚报高报维修成本。故保险公司的定损通常要比车主实际花费维修成本低。此时投保方诉诸法院,法院可委托第三方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
3、车主在发生事故后,如遇简单车损,与保险定损金额差距不大,建议为解约诉讼成本可接受保险公司方案。如车损严重,通常与自己的定损金额或4S店实际维修金额差距较大(如差距在1万以上),可考虑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车主在第一时间应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好车损照片,以免后期法院鉴定时双方对车损原始状况产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