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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陶伯彧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B(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为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邮寄了起诉状,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即委托上海市XX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5月8日,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代表原告B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A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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