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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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有何风险,如何规避?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本文作者:团队律师檀亭军,供学习交流


实务中很多单位因为社保缴纳基数过低,员工离职时候去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单位补缴的话可能会承担补缴费用,以及额外的滞纳金。


先看下如果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社保缴纳基数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会有什么风险呢?


1、这种虽然交了社保但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未依法缴纳”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2、其次员工如果跟单位产生纠纷,员工前往相关部分投诉单位未足额缴纳,单位一般是需要补缴的,并且还需要支付滞纳金。


那么以上风险如何更好的管理呢?


以上两种问题单位可以跟员工签订“缴纳基数确认书”明确员工同意按照确认的基数缴纳,然后在工资结构中拆分部分社保补贴,员工在工资条签字确认(该补贴单位可以视行业情形看是单独给,还是就是在原来工资结构中直接拆分)


这种“缴纳基数确认书”实质的性质跟“放弃缴纳社保协议”类似,法律上都认定无效,但是无效有什么用处呢?


1、关于经济补偿金能否主张?


关于“基数未足额缴纳”如果单纯以此为由走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当找社保部门补缴,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员工签订了“缴纳基数确认书”、“放弃缴纳协议书”视为员工同意放弃缴纳部分基数,然后员工又领取了社保补贴,如果员工再以此为由走被迫离职,要经济补偿金,一般视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主张经济补偿金亦不予支持。


2、关于员工离职投诉补缴的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员工即使签订了“缴纳基数确认书”、“放弃放弃协议书”首先该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不能直接阻却员工投诉,不能说员工去投诉了,相关部门找到你单位了,你跟相关部门说员工签订了放弃缴纳协议,就不能投诉,这是不可以的。


但是却可以间接阻却员工投诉,因为员工会考虑到投诉的利益大小,值不值得他做这件事,如果单位跟员工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确认书,然后员工领取了“社保补贴”且也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那么如果员工投诉单位按照正常基数补缴,那么单位是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的。


但是该情形笔者未搜到相关案例,但是实务中大多数均为单位直接未缴纳,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确认书,给与相关补贴,员工投诉要求补缴,单位亦可主张员工返还社保补贴会被支持,根据举重以明轻,全部放弃视为社保缴纳基数为0,这种行为单位违法更严重,法院亦可支持员工返还补贴,那么这种只是放弃部分缴纳基数的情形,笔者认为单位也可以仿照放弃全部的情形区操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如果员工投诉未足额缴纳,社保征缴部门受理后,会要求员工补缴员工缴纳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这时候双方缴纳完成后,单位可以依据放弃缴纳协议以及员工签字的工资条,向员工主张返还社保补贴,如果主张成立的话,那么实质上员工是支付了两份费用,即自己个人缴纳部分+单位支付的社保补贴,这时候员工可能会考虑,其主张单位补缴是否值得,所以该点实质上单位跟员工谈判的筹码。


实务中,很多员工主张单位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要去投诉单位补缴,大多数并不是真的为了去补缴,实质上是为了跟单位要钱,比如单位补缴需要支付费用+滞纳金合计20000,员工个人需要支付5000,即使单位补缴,这费用也不是直接给员工,那么员工有可能只需要单位给其10000,他就不投诉了,利用好员工这种心理找到跟员工谈判的筹码。


2、关于补缴社保后产生的滞纳金


实务中关于单位补缴滞纳金能否要求员工承担:


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2022)鲁02民终7267号关于案涉滞纳金的问题,双方先为了王某能逐月多领取实际报酬而减少了社保缴纳数额订立《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后王某又向社保部门主张要求博海物业公司补缴社保,从而导致案涉滞纳金的产生。双方对《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签订后所补缴社会保险金数额均存在过错,对据此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梁远春、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1)粤01民终22895号因梁远春在入职时签订了《购买社保、医保及工伤保险告知书》,现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结合梁远春系在离职之后才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金钟公司补缴社保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梁远春对社保费因补缴产生滞纳金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全案,金钟公司、梁远春应按照各自承担社保费的比例承担滞纳金。


所以关于滞纳金在实务中是有要求员工承担的案例,但是也有地区不予支持,建议单位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滞纳金要求员工承担的条款,从而降低单位的风险。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