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社保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社保中包含有医疗保险,员工因病就医支出医疗费用,社保机构对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上有不同规定。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在医疗费报销比例上职工医疗保险高于居民医疗保险。如因公司未给员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员工花费的医疗费不能按照职工医保标准报销的,员工能否起诉要求公司赔偿?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主张医疗3保险待遇损失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由此看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先进行仲裁前置,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只有在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由: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胡某入职某电器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保。后胡某向某电器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并离职,某电器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离职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另查明,胡某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若本次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报销大部分门诊费和住院费。胡某因医疗费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器公司补偿因其未缴纳社保导致住院及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差额,此案经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海区法院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给胡某。
裁判要旨 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是某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胡某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非因工受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虽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两者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均有所不同,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范围和标准要远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由于某电器公司未依法为胡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医保费,而胡某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因此,某电器公司应承担未为胡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作者观点: 社保待遇的核算专业性极强,法官、律师均非专业人士。四川省目前除了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有明确计算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损失金额均应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额从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来看,大部分判决支持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金额的差额部分。这也符合劳动者不重复享受社会医保待遇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