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26民初1930号
原告:史XX,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法律援助),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史XX劳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