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冬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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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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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28民初1236号
原告:毛XX,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苏XX河南XX律师。
被告:孟XX,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毛XX因与被告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毛XX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XX偿还毛XX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280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8年8月16日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实际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总计122800元;2、诉讼费由孟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孟XX向毛XX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仅偿还部分利息,至2018年8月15日孟XX重新出具借条,因借条上未明确写明双方约定的是月利率,且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于2018年8月25日孟XX又出具借条,明确约定月利率1.2%,借款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但是借款到期后,毛XX多次向孟XX催要借款及利息,孟XX总是推拖不还,故毛XX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孟XX未出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毛XX与孟XX为初中同学,孟XX因做生意在2016年1月5日向毛XX借款100000元,毛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孟XX,后经催要,孟XX仅仅支付部分利息。2018年8月15日,孟XX重新向毛XX出具借条,但因借条内容不完整,前后共出具了4张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1.2%,涉案4张借条为同一笔借款,借款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借款到期后,孟XX未偿还借款,后经毛XX多次催要,孟XX至今未偿还借款。
毛XX提供了2018年8月15日的借条一张、2018年8月25借条三张,2018年8月25日的邮寄单三张,转账凭证一张;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孟XX因生意需要向毛XX借款,孟XX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孟XX借款后,未足额清偿,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毛XX要求孟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8年8月16日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228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孟XX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XX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2800元。以后利息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孟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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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