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3年6月25日,经河南某公司与程某某协商,双方签订了工程机械产品先租后买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河南某公司供应程某某施工升降机一台,规格型号为:SC200/200,合同总价款为244000元。付款方式为:程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支付50000元作为保证金,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程某某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河南某公司15000元/月的租赁费。该合同同时约定,超出试用期后程某某不能结算剩余货款,该施工升降机则自动转为程某某租赁河南建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程某某需要每月5日前支付给河南某公司15000元/月的租赁费,否则河南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程某某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产品价款义务的,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河南某公司所有。该协议生效后,河南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程某某提供产品,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程某某仅仅支付了50000元的保证金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律师点评: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签订有详细的协议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方仅仅围绕合同条款,并提供了我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法院对我方诉请予以支持。
建议:在经济纠纷中,一定要签订详细的协议,并保存好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