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侯九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两高典型案例:卖卡后“黑吃黑”定帮信与盗窃数罪并罚

作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8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314次举报



吕某钊、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吕某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可以盗窃罪论处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黑吃黑”数罪并罚


【要旨】

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卡内资金的性质并不影响犯罪认定。对行为人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与之前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钊,男,1988年3月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宁某,男,1978年9月出生,无固定职业。2020年6月至11月,赵某永(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吕某钊,让其收购成套银行卡(包括实体银行卡、U盾、手机卡),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吕某钊明知赵某永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多套银行卡出售给赵某永。同时,吕某钊主动联系宁某,通过宁某发展多名“卡农”出售名下银行卡。宁某将包括其本人银行卡在内的4张卡,按吕某钊要求设置统一密码后,使用虚假身份邮寄至指定地点(系边境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吕某钊收到这些卡后一并交给赵某永,由赵某永提供给上家使用。期间,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部分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有53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人民币112万余元。宁某将银行卡出售后,经查询发现卡内经常有大额资金流入,其认为卡内资金来路不明,将资金取出后,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敢报案,遂通过挂失补卡、注销账户等方式,单独或伙同吕某钊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取出卡内资金。经查,宁某作案5起,取走卡内资金人民币14万余元;吕某钊参与作案1起,取走卡内资金人民币5万余元。另,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吕某钊受雇于赵某永,明知赵某永为上游违法犯罪团伙转移资金,仍伙同他人在赵某永租用的出租房内,使用多部POS机将赵某永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内钱款转至特定账户。经查,吕某钊转移资金人民币1154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人民币21万余元,其本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84万元。


【刑事诉讼过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月24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吕某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1月30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吕某钊、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建三江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从吕某钊处扣押的部分银行卡交易结算方式明显异常,且关联到电信诈骗案件。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吕某钊帮助他人非法转账的相关证据。在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基础上,依法追诉吕某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9月14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吕某钊、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钊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性质的行为(即卖卡人截留流入卡内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实际上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行为人之后又事中起意,通过挂失补卡、注销账户等方式,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系将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卡内资金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认定。

(二)行为人在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后,又预谋并实施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数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首先需明确行为是否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其次要排除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处断为一罪的情形。行为人在出售、出租银行卡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系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两者之间不属于连续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等情形。如果行为人之前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且之后另起犯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对行为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来源:刑而尚学公号,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43号,2023年4月11日印发,案例三

转载于公众号:刑事法库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侯九龙律师,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国内权威政法院校“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北政法大学,曾执业于北京君致(西安)律师事务所和陕西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行政诉讼、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