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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2019年06月17日 | 发布者:任旭阳 | 点击:13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董某某、吴某某等人走私毒品一案案情简介: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董某某、洪某某共谋以每千克36万元台币的价格向毒品上家购买50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船只将上述毒品运往菲律宾贩卖牟利...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某、吴某某等人走私毒品一案

 

案情简介:

 

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董某某、洪某某共谋以每千克36万元台币的价格向毒品上家购买50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船只将上述毒品运往菲律宾贩卖牟利。双方商定由洪某某负责联系毒源,由董某某负责筹集资金、寻找销售渠道、联系运毒船只等其他事项。之后,董某某找到“许某”,由“许某”在菲律宾外海接手上述50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负责运往菲律宾境内贩卖牟利。洪某某将一张10元港币剪成两半,一半交给董群能,另一半由洪某某带给毒品上家,作为交接毒品的信物。

20132月初,被告人董某某携带70万元从深圳飞抵厦门,并向被告人吴某某借50万元,与吴某某一起将120万元送到酒店交给洪某某。洪某某经与毒品上家商定只交纳62万元作为购毒定金后,于同年26日将32万元转账至上家指定的顾某账户,将另外30万元委托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朱某1代为转账到顾某账户。

20132月中下旬,董某某委托林某2为其联系船只到朝鲜海域运送500千克甲基苯丙胺到菲律宾海域,林某2表示同意,双方并就运费进行了商谈。

20133月,被告人董某某要求检验毒品样品,被告人洪某某遂乘飞机前往北京找到毒品上家取得样品,后找人将毒品样品带至深圳,并将此事转告董某某,让董某某自行联系对方取样品,而后洪某某乘飞机从北京返回厦门。

20133月下旬至4月上旬,被告人董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詹某某前往深圳、台湾等地,通过地下钱庄转账或者携带现金的方式,将其筹集到的购毒款700多万元带至厦门交给被告人吴某某保管。吴某某按照董某某的指示,将上述购毒款藏匿于暂住处,待交易时使用。

2013419日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并在吴某某住处扣押毒资738万余元。当晚公安机关还抓获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评析: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即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一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未完成形态中又可以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均做了规定:(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准确把握被告人犯罪的停止形态,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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