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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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融资租赁款被截留,如何向实际收款方追回?

发布者: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记一起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常常会遇到资金流向复杂、多方主体参与、合同链条冗长的情况。最近办结的一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了95万余元的融资租赁款,但其中的曲折与争议,值得复盘和分享。


案情回顾:一笔“消失”的购车款

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我方委托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下称“A公司”)与承租人杨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资购买10辆货车,再出租给杨某。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将融资款997,800元支付至杨某指定的账户——某物流公司(下称“B公司”)的账户。然而,B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仅将其中的951,960元转给了某汽车销售公司(下称“C公司”),剩余45,840元被B公司截留。更棘手的是,C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向承租人交付车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经另案判决确认仍归属于C公司。我方委托人A公司既没有拿到车辆,融资款也石沉大海。B公司随后被注销,承租人杨某因涉嫌诈骗另案处理。无奈之下,A公司只得将C公司及B公司的唯一股东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融资款及利息、律师费等损失。


争议焦点:谁该返还这笔钱?


案件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我方是否有权直接向C公司主张返还款项? C公司辩称,其收到的款项系B公司支付的“欠款”,与A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无关,且C公司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应向B公司或承租人追讨。


截留的45,840元应由谁返还? B公司已经注销,其股东韩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我方主张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计算利息,并由C公司和韩某承担本案律师费。


代理思路:穿透合同关系,主张不当得利或资金所有权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厘清资金流转的法律性质。 虽然B公司是名义上的收款方,但其仅为A公司的业务代理商,并非车辆出卖方,也无权占有该笔融资款。B公司将款项转给C公司,实际上是受A公司委托的代付款行为,C公司对此是明知或应知的。因此,C公司占有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


第二,C公司不能既占有车辆所有权,又占有购车款。 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10辆车的所有权归C公司所有,而C公司又收取了对应车辆的融资款,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不能因同一交易双重获益”的基本法理。无论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C公司拒绝交付车辆后,继续占有购车款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第三,关于截留款项和利息、律师费的主张。 针对B公司截留的45,840元,我们主张其唯一股东韩某承担责任,但因B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并非韩某一人,且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系一人股东,法院未予支持。关于利息和律师费,法院认为C公司和韩某并非融资租赁主合同当事人,相关损失应另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故驳回了该项请求。


裁判结果:本金全额返还,其他请求另案主张


一审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融资租赁款951,960元。同时驳回了A公司要求返还45,840元及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C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提供了涉案车辆交易手续,并接受了部分融资租赁款,应当知晓该款的性质。涉案车辆所有权经判决归C公司所有,车辆未实际交付,C公司占有融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同时,关于被截留的45,840元,因证据不足,A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利息及律师费亦因主体问题,不予支持。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与反思

合同链条越长,风险越难控制。 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作为业务代理商,又根据B公司的指示将款项付至其账户,导致资金脱离控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尽可能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车辆出卖方,或通过银行托管、共管账户等方式降低风险。


“不当得利”制度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运用。 当合同关系无法覆盖全部事实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个有力的补充工具。本案中,法院最终虽然未明确以“不当得利”定性,但实质上运用了“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财产应予返还”的原则。


利息和律师费的追索需找准对象。 法院明确拒绝了我方对C公司主张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理由是C公司并非融资租赁主合同当事人。这说明,在代理案件初期,就需要预判哪些请求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本案中,我方保留向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承租人及保证人)另行追索利息、律师费的权利。


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举证难度较大。 尽管B公司为韩晓丰一人独资公司,但由于其注销时清算组成员并非韩某本人,且我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法院未支持韩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追偿时,要尽早关注清算过程的合规性。


本案虽然未能全额支持所有诉请,但成功为客户追回了95万余元的本金,已属不易。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作为代理律师,必须抽丝剥茧,抓住资金流向和实体权益归属这两个关键点,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纠纷中找到突破口。

何宁律师,北京大学统招毕业,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北京打拼多年,后移居河北三河,现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113102015103058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