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案情简介】
胡某为某置业顾问公司的员工,因工作期间与同事因工作上的争议打架,故公司根据用人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的争议,胡某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退还工作服押金1065元”。
公司答辩认为根据双方的规章制度的约定,工作不满半年需要承担工装费的50%,且解除的原因在于胡某,故不同意返还工装费。
【仲裁委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主张其处规定工作不满半年需要承担工装费的50%,但工装费押金是胡某因工作需要而产生,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要求胡某承担且以此作为胡某工作年限的保证于法相悖,仲裁委不予认可,进而认定公司应当返还胡某工装费押金1065元。
【律师点评和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工作服是员工因在公司工作而需要,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需要缴纳工作服的押金,且未满工作年限需要扣押并不得要求退还,但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故在劳动解除后,该工作服押金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