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小识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吗?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4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案情简介】

胡某自2016年6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客服专员,但同时是公司唯一的人事行政人员。2017年7月,因某些原因,胡某从公司离职,离职原因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43158元。

 

【法院观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胡某为公司唯一的人事行政人员,工作职责包含了招聘、入职、离职等,且胡某被告知要签订劳动合同、应知晓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再则薪酬福利核定表已对双方的基本劳动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公司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法院认可,故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点评和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像本案中的人事专员,可能确实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已签劳动合同,但利用职务便利隐匿书面劳动合同,针对这类情形,只要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他地方性规定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第5条“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长三角区域“ 三省一市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2019)》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