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开始,X公司曾向J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房屋,X公司为承租使用系争房屋,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以及搭建。2017年,租赁房屋被政府纳入动拆迁范围。经过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以及装修、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物资搬迁、配电工程等进行评估,将动拆迁费用补偿给了房屋权利人即J公司。2018年7月17日,X公司与J公司达成《搬迁协议》,约定对房屋动迁后M公司的装修费用的补偿,J公司一次性扣除房屋租金、水电费以及村委会应收的管理费及相关一切费用后,由J公司一次性补偿M公司27万元,分两期支付。搬迁协议签订后,X公司即搬离房屋,J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的补偿款17万元,余款10万元未支付。
【原告意见】
观察君接受X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J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用10万元,同时支付逾期支付搬迁费用的利息损失,并举证了搬迁协议、首期17万元补偿款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以及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X公司与J公司的搬迁协议,X公司并未举证原件,但从J公司支付给X公司的清退补偿款以及协议见证方的证人证言,能够印证原告X公司与J公司之间曾就搬迁、补偿费的给付达成过协议约定。J公司仅支付了首期的补偿款,但未到庭或提供证明其已全额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故J公司应向X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补偿款12万元,并按LPR标准计算逾期支付补偿费所产生的利息。
【观察君评析】
本案中,对于X公司而言,最为不利的是X公司与J公司的关键证据搬迁协议没有原件,同时历经多年,X公司也并未保留好此前与J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故无论是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还是房屋动迁搬迁费用的补偿金额的真实性,均缺乏证据来予以证明。幸好,当时签订搬迁协议的见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证实签订的搬迁协议的真实性。
本案也给企业在经营中一点启发,在公司因所承租的房屋要被拆迁,与房屋出租人达成搬迁补偿协议时,需要保留好原始租赁合同、搬迁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同时最好拍摄并保留好当时的租赁房屋以及内部装饰装修物件的照片,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以及租赁补偿的基础事实。同时,建议对于补偿费用尽可能一次性支付完毕,分期支付次之。在出租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意继续支付补偿费用的情况下,也要及时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出租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