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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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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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购房款,购房人需按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10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4日,开发商与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某公司购买开发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某套现房,房屋单价为18万元/㎡,房屋总建筑面积410㎡,总房价款为7380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若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只支付了购房款4665万元,尚未支付剩余购房款2715万元,且前几期的已付款的支付期限上也存在逾期。在开发商多次催告后,某公司仍未能支付,故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未能支付的购房款27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122万元。

 

【法院观点】

开发商起诉后,某公司将剩余未支付的购房款2715万元支付完毕,但双方关于已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2万元仍存在争议。经法院调解以及双方的协商,双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故开发商将本案撤回起诉,违约金由双方私下另签协议解决。

 

【律师点评和提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受开发商的委托,代理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通过起诉后,最终帮客户实现了回款的目的,并追讨回逾期付款违约金,帮客户弥补了逾期回款的损失。

本案房屋所涉及到的标的额巨大,位于上海黄浦江边上,妥妥的一线豪宅。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购房人的某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情形是确认无疑的,违约责任甚至已经严重到了开发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为让这个交易能够继续下去,也为保证销售业绩,故开发商没有选择去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全部购房款回款后,双方唯一的争议焦点即变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中约定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非太高,考虑到欠付的购房款金额巨大,故双方各退一步,开发商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略微调低一些,之后开发商撤诉,之后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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