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驻马店专职律师
1553966669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主犯还是从犯?诈骗案中“举重以明轻”为何能成为改判的关键突破口 驻马店17年刑辩律师的真实办案手

发布者:赵丽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主犯还是从犯?诈骗案中“举重以明轻”为何能成为改判的关键突破口
驻马店17年刑辩律师的真实办案手记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审判程序合法。然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ZSW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评价,未能充分回应和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键辩护观点。“主从犯的定性” 及由此导致的“量刑失衡”,是本案最核心、最具突破价值的上诉理由。一审辩护词中“举重以明轻”和“行为可替代性”的论证逻辑非常精准,为二审改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核心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对主从犯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ZSW系主犯的主要依据是:1. 犯意提起者;2. 指使ZHD;3. 实际占有大部分赃款;4. 事后潜逃。对此,辩护意见已从多个维度进行有力反驳,我将在二审中进一步将其系统化、层次化。

(一)关于“犯意提起”的错误认定:割裂了完整的犯罪链条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将“ZSW主动联系中介”等同于“犯意提起”,这是对犯罪起因的片面截取。辩护词明确指出,真正的犯意发起者是上游犯罪团伙通过中介发布的“诱饵信息”。ZSW的行为,是在既有犯意引诱下的“响应”与“介入”。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犯意的发起者应是犯罪的策划者与组织者。将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响应者认定为主犯,违背了主犯认定的基本法理。

(二)关于“实行行为”的错误评价:将“辅助行为”拔高为“主要作用”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将“指使ZHD”这一行为,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实行行为,这是对行为性质的误判。

缺席核心环节: 辩护词已强调,ZSW全程不在贷款和签约现场,未制作、提交任何一份虚假材料,未与银行或租赁公司进行任何直接接触。而这些虚假材料的制作与提交,才是诈骗犯罪得逞的关键实行行为,均由LYC及上游组织者实施。

行为的可替代性: ZSW介绍ZHD的行为,是典型的“牵线搭桥”,在庞大的犯罪链条中,该环节技术含量最低、可替代性最强。正如辩护词所言,上游犯罪团伙可以寻找任何一个“LSW”“WSW”来完成此角色。一个可以被轻易替换、不掌握核心技术环节的角色,依法不应被评价为“起主要作用”。

(三)关于“获利情况”的错误推论:以“获利多少”代替“作用大小”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将“实际占有大部分贷款诈骗所得”作为认定主犯的核心依据之一,这一推论在刑法逻辑上不能成立。

获利是被动结果,而非主动作用: ZSW获得的XX万元,是在上游中介强行扣划46.99%的高额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在合同诈骗中,他更是分文未得。这恰恰证明,他对犯罪收益的分配毫无主导权,处于被支配的被动地位。正如辩护词所述,一个连犯罪收益都无法掌控的人,何谈“起主要作用”?

获利与作用的逻辑关系: 刑法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法定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非“获利”。虽然获利是参考因素之一,但绝不能本末倒置。若获利多即是主犯,那么扣划近半资金的中介LYC及其背后组织者又该当何论?一审判决以“实际获利”倒推“主要作用”的逻辑,与《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相悖。

(四)关于“举重以明轻”规则的适用:同案不同判,量刑严重失衡

上诉理由: 这是本案上诉理由中最具说服力的一点。

同案犯的定性: 一审判决已认定直接实施关键诈骗行为的中介LYC、背债人ZHD为从犯

作用的比较: LYC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制作材料、联系银行、转卖车辆),其作用和参与程度明显重于仅做“介绍”的ZSW。ZHD是贷款合同的名义签订者,其行为是诈骗的“工具”,而ZSW不过是介绍“工具”的人,二者地位相当,甚至ZSW的作用更为边缘。

结论: 根据“举重以明轻”这一当然解释规则,直接实施关键行为的人尚且被认定为从犯,作用和地位明显更低的ZSW,更应被认定为从犯。 一审判决对作用更轻的ZSW处以更重的刑罚(五年有期徒刑),而对作用更重的LYC、ZHD处以更轻的刑罚,造成了明显的量刑不公,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辅助性上诉理由:涉案财物处置不明,影响上诉人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辩护词第六点提出案涉车辆已被案外人ZY购买。该车辆作为合同诈骗罪的赃物,依法应予追缴。一审判决仅笼统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而未明确追缴该特定赃物以发还被害单位。若二审能查明车辆下落并明确追缴,可在客观上减少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这虽不直接影响定罪,但可作为上诉人认罪悔罪、积极挽回损失的重要新情节,影响二审法院对量刑的酌情考量。

三、二审上诉策略与最终建议

(一)核心目标: 争取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ZSW“主犯”的认定,改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二)上诉理由体系构建:

主攻方向: 重点围绕“作用比较”和“举重以明轻”展开论述。强调在同一个犯罪事实中,对作用更大的LYC认定为从犯,而对作用更小的ZSW认定为主犯,逻辑上无法自洽,量刑上显失公正。

辅助方向: 强调ZSW“行为的可替代性”和“缺席核心实行行为”,论证其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只应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策略性陈述: 承认ZSW构成犯罪,认罪认罚,但坚决主张其法律地位应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三)风险与建议:

风险提示: 上诉不加刑,故无法律风险。

最终建议: 强烈建议提起上诉。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主从犯认定)存在明显争议,且一审量刑存在失衡。二审法院有极大的可能性基于“同案同判”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ZSW的刑期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调整。

当事人考虑再三,决定不上诉,在监狱好好改造,争取减刑、假释。这是一个非常典型且值得深思的“法律之外”的决定。作为一名17年刑辩律师,我见过太多在旁人看来“有冤”或“上诉有空间”,但当事人自己却选择放弃的案例。家人和本人的这种“不一定能改变”的直觉,其实背后有着非常现实、理性,甚至可以说是“残酷”的深层逻辑。

一、核心原因:成本收益的“现实计算”

在法律上,上诉是权利;但在现实中,上诉是一场“投资”。ZSW及其家人很可能已经默默算了一笔账:

1、时间成本与“折抵刑期”的矛盾:他现在处于羁押状态,刑期从2026年X月XX日起算。

上诉后,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是2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这意味着他要在看守所里多待至少2-3个月,才能等到二审结果。

2、关键权衡: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这多出来的几个月羁押时间虽然会折抵刑期,但对他而言,是“白白等待”。现在不上诉,判决生效,他马上就能被投送到监狱,开始计算减刑、假释的考核分。在监狱里,“早一天进去,早一天开始挣分,早一天出来”。对很多人来说,“确定性”比“不确定性”更有价值。

3、“维持原判”的高概率与“改判”的低期望:从律师的专业分析看,本案定性(罪名)毫无问题,证据链完整。二审改判的唯一希望在“量刑”上,且主要依赖于将“主犯”改为“从犯”。

但一审判决对主从犯的论述已经形成了闭环(犯意提起者、指使者、实际获利者、潜逃者),二审法官在没有“新的、重大的、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比如同案犯新的供述、新的书证)的情况下,出于对一审裁判权威的维护和审慎,改判(尤其是大幅减刑)的概率并不高。

他本人和家人的感受是敏锐的:为了一个概率不大的结果,去消耗确定的时间和精力,不值得。

二、心理与情感因素:认命与止损

1、“认罪认罚”的心理契约:ZSW在一审已经自愿认罪。从心理学角度看,这是一个重大的心理关口。一旦认罪,内心会产生一种“我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事情该了结了”的定势思维。

2、“耗不起”的疲惫与对未来的恐惧:他的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年高体衰,母亲早逝,人到中年未婚。这是一个典型的“顶梁柱”缺失的家庭。对于这样一个家庭来说,“时间”和“钱”都是稀缺资源。上诉意味着需要家人继续投入精力、承受心理煎熬。与其把家人拖入漫长的二审拉锯战,不如“长痛不如短痛”,早点让判决生效,自己安心服刑,争取早减刑、早回家,让父亲早点看到儿子回来的希望。

3、“三年以下”与“六年”的差距感知:律师提出的“三年以下”是理想状态。而他自己清楚,即便改判从犯,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法院也不太可能真的给到三年以下。更现实的结果是,从六年减到四年多或五年出头。对于正在羁押中的人来说,“五年的确定”远胜于“四年半的可能”。因为前者意味着他可以清晰地规划自己在狱中的每一天,而后者意味着要在焦虑和不确定性中煎熬。他可能觉得,与其去挑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如把这股劲用在监狱里的积极改造上。

三、给家属和本人的一点建议(作为律师的善意提醒)

不上诉的决定,在法律上完全合法,在理性上也完全可以理解。这是一个艰难的,但也是清醒的“止损”决策。

1、关于减刑:既然不上诉,就要立刻把重心转移到监狱内的改造上来。判决生效后,尽快投送。提醒他,要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多挣考核分,争取获得“减刑”。五年的刑期,如果表现好,完全有可能减刑半年到一年。

2、关于罚金:判决书上有六万三千元的罚金。如果能尽力缴纳,不仅是履行判决义务,也是“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对未来的减刑假释有实际帮助。

3、关于退赔:判决的退赔责任(与同案犯连带)是逃不掉的。但你们和律师可以在执行阶段,向法院说明家庭困难情况,争取与被害单位协商,看能否通过较小的实际退赔(比如先退赔ZSW个人的非法获利部分),争取被害单位的谅解,这同样是减刑的有利条件。

最后,驻马店17年刑辩律师想说: 做出不上诉的决定,不是“软弱”,而是基于对现实最清醒的判断。法律不只是在判决书上,更在每一个当事人对未来的规划里。希望ZSW能在狱中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年迈的父亲,开启新的人生。这不是结束,而是另一种形式的开始。

赵丽律师,女,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律师,诚信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善思善辩,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1411720********65 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