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驻马店专职律师
1553966669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再审抗诉案件办案纪实 驻马店刑事律师推荐 赵丽律师

发布者:赵丽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6-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经过

原审被告人李 XX,1980 年出生,原某能源公司合同制员工。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李 XX 通过微信上线 “小财迷” 购进无正规资质、未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许可的 “十鞭壮根” 胶囊对外加价零售。经检测,该保健品违规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检验不合格。

  1. 一审阶段李 XX 累计七次采购涉案胶囊,总支付货款 13300 元,其中最后一笔 1900 元货款支付后对方未发货;对外销售获利 6000 元。2023 年 1 月 31 日,李 XX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退缴 6000 元违法所得,家属代为预缴罚金 10000 元。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 XX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1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李 XX 已刑满释放。

  2. 抗诉启动再审2025 年 12 月 30 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核心意见:依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当判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一审认定销售金额 19300 元,仅判 10000 元罚金,未达到二倍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要求法院纠正罚金。2026 年 1 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赵 XX 律师被指定为李 XX 再审阶段辩护人。

二、赵 XX 律师代理过程

接受指定辩护委托后,赵 XX 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采购付款凭证、检测报告、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确定两大核心辩护方向,庭审完整发表辩护意见:

  1. 修正销售金额,剔除未发货货款辩护提出,李 XX 最后一笔 1900 元采购款支付后卖方未发货,该笔款项未转化为实际销售产品,不应计入销售金额。一审、抗诉机关均错误将该笔款项计入销售总额,导致销售金额认定虚高,罚金计算基数存在事实偏差。再审法院采纳该辩护观点,将原 19300 元销售金额更正为 17400 元。

  2. 针对罚金刑法律适用展开抗辩辩护人解读司法解释条文,认为 “一般应当判处二倍以上罚金” 属于原则性规定,并非强制性、无例外条款;本案上游生产团伙关联案件全部罚金合计 128 万元,已接近全案总销售额 64.05 万元的两倍,不应单独对下游零售经销商叠加高额罚金;同时当事人具备自首、全额退赃、主动预缴罚金、刑期已履行完毕、家庭无高额执行能力压力等全部从轻情节,一审罚金裁量合理,请求维持原罚金判项。

  3. 厘清上下游不构成共同犯罪辩护明确,李 XX 仅与上游中间商单线买卖,事前无共谋、未参与生产、未提供宣传、仓储、渠道等协助行为,属于独立零售行为,与上游生产团伙不属于共同犯罪,上游整体罚金数额不能作为加重本案罚金的依据。

三、再审最终判决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与控辩意见作出终审再审判决:

  1. 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刑事判决书;

  2. 维持定罪与主刑:李 XX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已履行完毕);

  3. 改判罚金:结合纠正后的销售金额 17400 元,按照二倍标准调整罚金为 34800 元,其中当事人此前已缴纳 10000 元,剩余罚金判决生效十日内补缴;

  4. 维持财产处置:已上缴的 6000 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5. 本次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裁判要点:司法解释中 “一般应当二倍以上罚金” 属于强制性原则,仅存在无财产、家庭极度困难等特殊情形才可例外,本案当事人不具备减免罚金倍数的法定条件;同时采纳辩护人意见,扣减未发货 1900 元货款,调低罚金计算基数。

四、赵 XX 律师办案总结

(一)本案辩护亮点

  1. 事实认定层面取得关键突破通过细致核对采购转账记录,精准区分 “已收货交易” 与 “付款未发货”,成功说服再审法院核减销售金额,直接降低罚金计算基数,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是本案辩护核心成效。

  2. 完整厘清上下游犯罪主体边界清晰区分独立销售者与生产团伙共犯的法律界限,论证上下游单线买卖不构成共同犯罪,避免法院以上游整体涉案规模加重下游个人罚金,为同类保健品零售类食品犯罪提供辩护思路。

  3. 全方位提交从轻量刑事实支撑完整梳理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提前预缴罚金、认罪悔罪、刑期已执行完毕等全部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保留原有七个月有期徒刑,主刑未加重,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益。

(二)同类案件实务警示

  1. 涉添加西地那非等违禁成分保健品销售案件,司法机关对罚金刑执行标准收紧,司法解释 “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 为常规裁判尺度,仅极特殊困难情形可突破下限,零售从业者切勿轻视罚金风险。

  2. 销售金额核算必须区分实际成交与预付未发货款项,交易流水不能直接等同于销售金额,辩护中需逐笔核对物流、发货记录,剔除未完成交易金额,减少罚金基数。

  3. 食品类犯罪上下游经销商多为独立犯罪,不当然成立共犯,辩护时可单独评价下游零售商自身销售规模、获利、悔罪情节,不应连带承担上游全部涉案金额对应的罚金责任。

  4. 一审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仍可针对罚金刑适用法律错误提起再审抗诉,即便被告人已服刑完毕,法院仍可调整罚金数额,涉案人员在判决生效后仍需重视罚金法律风险。

(三)办案反思

本案虽未能实现维持原罚金判项,但通过辩护成功核减销售金额、保住原有实刑期限,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经济损失;同时完整厘清食品犯罪罚金、销售金额、共同犯罪三大核心法律争议点,对保健品销售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具备参考价值。代理此类案件,既要全面挖掘从轻量刑情节,也要精细化核对交易流水、发货记录等书证,从事实层面压缩罚金计算基数,平衡当事人罪责与财产惩罚尺度。


赵丽律师,女,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律师,诚信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善思善辩,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1411720********65 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