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行政律师】行政诉讼逾期提供证据是否采信由法院综合裁定
---杜凯律师
【分析】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一方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况。对此逾期的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对方可否因此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对此,应当把握一个原则,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法律不采取严苛的限制。
如果当时人在二审阶段提交一审已经存在的但未能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只要说明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一般情况下,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原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能由于对诉讼程序的不清楚,也可能因为诉讼能力的欠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重要证据。在二审阶段或再审阶段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提供证据的过错程度、该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因为,证据交换法律规定是一整套程序,不仅仅只从证据交换日期确定其公平性,这只是其中一环,还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且应让当事人理解其中之意,而不是像有的法院仅仅让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而已。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审查,而不能用程序的桎梏,而影响实质的权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这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至于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处分),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91. 问: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
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