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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修订)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对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4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十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立案追诉条件作出细化规定。以下从立案标准、组织者与领导者的认定、法律适用深化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最新规定

20261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首次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填补了以往“够不上刑事处罚就无法人身惩处”的空白。该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该规定与刑事立案标准形成递进式打击体系,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组织者、领导者及胁迫诱骗者,仍可处以行政拘留,实现了对传销活动“打早打小”的执法目标。

二、立案追诉的核心标准

根据《规定》第七十条,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特征符合传销构成要件:

传销活动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实为“人头计酬”;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

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结构;

计酬或返利依据直接或间接取决于发展人员数量;

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人员规模与层级要求: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数量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处的“三级以上”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内,向下延伸至少两个层级,以体现传销组织的金字塔结构特征。

三、组织者、领导者的具体认定

《规定》第七十条明确列举了五类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清晰指引:

1.发起、策划、操纵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创始人、顶层设计者、核心决策者。

2.管理、协调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包括负责组织运作、资金管理、层级维护、人员调配等职能的人员。

3.宣传、培训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负责宣讲模式、发展下线、激励士气、传授话术等的人员。

4.累犯或屡教不改者: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此条款体现了对再犯行为的从严打击,降低了再次入罪的规模门槛。

5.其他关键作用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属于兜底条款,适用于虽未明确列入前四类,但在组织运作中发挥不可或缺作用的人员。

四、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深化理解

1.“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的认定

“三十人以上”包括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所有下线人员,不限于直接下线。

“三级以上”应从组织者、领导者本人起算,向下至少延伸两级。若本人为第一级,则至少存在第二级和第三级成员。

 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传销网络图、资金流向、层级关系证据、参与人陈述等综合认定。

2.“组织者、领导者”的边界

并非所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均构成犯罪。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仅在底层发展少数人员、未承担管理、培训、策划等职能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若行为人虽未在名义上担任职务,但在实际运作中起到组织、协调、决策等关键作用,仍可依据第(五)项认定。

3.“骗取财物”的实质判断

传销活动本质上是“以经营为名、以骗财为实”。即使存在商品或服务,若其价值明显虚高、交易明显偏离市场规律,或仅为掩盖传销性质的道具,仍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应注重对传销模式是否具有“真实经营内容”的实质判断,防止以“商品销售”为名规避法律。

4.“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

虽然《规定》未直接列举“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但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涉案金额巨大或获利数额特别巨大;

 发展人员数量庞大、层级极深;

 造成参与人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胁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

 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前科或屡教不改等情节。

五、总结

2022年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既保持了“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基本规模门槛,又通过细化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类型,强化了对传销犯罪组织核心成员的精准打击。同时,对再犯行为设定了更低的人员规模门槛,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立法导向。202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则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纳入治安处罚范畴,与刑事立案标准形成递进式打击体系,实现了对传销活动“打早打小”的执法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严格区分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注重对“骗取财物”“层级结构”“关键作用”等核心要素的实质审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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