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行政律师---行政协议“违法但有效”相关分析
【行政协议概念】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有效的条件】
有效的行政协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政协议当事人具有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符合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行政协议还需要符合特别生效要件。
【行政协议诉讼】
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协议“违法但有效”应考虑的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也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如果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对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需要考虑行政诉讼法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约束,同时也要考虑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仅如此,行政协议主要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还需要考虑如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不能简单地以“无效”了之,而需要平衡各种法律上的利益,作出社会效果最大化的裁判。有些行政协议虽然已经违法,但是如果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协议内容并没有损害到一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裁判协议无效,当事人要求裁判返还财产,一则无从返还,二则相关公共利益也会受到影响,故法院可不裁判协议无效,而是确认行政机关“违法”,但是可以维持行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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