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毒品犯罪那些事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43人看过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解析

1、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集中表现形式:(1)从境外直接购买毒品非法偷运入境。(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或者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3)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购买毒品。(4)为走私毒品犯罪分子通谋提供帮助的。(5)走私制毒物品,对制毒物品的认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走私制毒物品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可以制毒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不明知可以用于制毒,且走私的目的为了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即使客观上该物品属于制毒物品,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参考刑事审判参考谢杰威案)。

2、贩卖毒品罪

(1)正确理解“贩卖”本身词义。“贩卖”系过程化系统性行为,“贩”的主观故意是想从买进到卖出的一个过程,而“卖”是将原有持有状态中的物品出售,因此对“贩卖”意思理解应当是一种过程性、系统性的行为,包含了以卖为目的的买进、储藏、中转等任一行为,与此类似的在刑法中还有“非法经营”,“经营”行为包括了买入、储运、中转、卖出等任一环节,另外还有“拐卖”,包括了控制对象、接送、中转、出卖等任一行为。在正确理解过程性行为构成后,就能轻松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只有符合上述某个环节中的一个行为就可以。

(2)贩卖毒品的行为表现。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储运、中转、出售毒品之一的行为;自制毒品、祖传毒品、捡拾毒品、毒品抵押物后出售毒品的行为;以毒品换取其他货物或者抵消债务等变相交易的,比如让别人吸食毒品来换取别人为其提供住宿;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适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药品帮助的;或者上述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居间介绍的贩卖:明知他人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充当中介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为帮助贩毒者出售毒品而充当中介人居间介绍的;

代购牟利的贩卖:实践中对于代购牟利的打击过于宽泛,证明标准也比较低,对于买家自行联系毒品卖家谈好毒品价格及交易地点等,叫人前去代购并给一定好处费,各地标准不一,很多地方只要获得好处费一律认定为贩卖,深海鱼认为认定代购牟利的贩卖毒品需要代购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由买家全程联系好的,代购人只是帮助其购买搬运过来,一定的好处费自然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好处费多于该路费等成本就认定代购者贩卖毒品,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购买者是始作俑者,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此时的代购者,因此不应当认定代购者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一种情况,是买家无卖家信息,求代购者帮其购买毒品,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多,此种情况是由代购者联系卖家的,理论上讲也是一种居间介绍的行为,对毒品卖家也是一种客观上的帮助行为,其行为帮助毒品进行了流通,但实践中一律认定为居间行为会导致打击过宽,很多一起吸食毒品的毒友们相互帮忙代买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无任何谋取好处纯粹的代为买家联系上家购买,代买者没有事先和毒品卖家共谋的情况下,一般情不以贩卖毒品罪认定。但如果代购者因此获得了好处,比如帮买毒人买回毒品后,从买毒人处免费吸食毒品等均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证明标准方面,实践中认定代购,需要买毒人和代买人都明确帮忙代买的事项为前提,若买毒人是直接向“代买人”处购买毒品,谈好价格和交易地点,并无委托代买等事项,而“代买人”辩解是帮他代买的,那么应当审查二人平常的关系,如果关系一般,电话通话记录也只是需要毒品时产生的通话,那么基本可以确定“代买”事项不成立,应当认定为“代买人”直接贩卖的行为。确立直接贩卖事实后不必一定要查明贩卖者赚了多少,直接贩卖毒品中,牟利情况不影响定罪。

3、运输毒品罪。(1)自身携带(2)以货物等为名,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3)利用、教唆他人携带毒品(4)依靠邮寄、物流托运等运输。注意事项:以上是毒品运输的客观表现行为,运输毒品罪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量刑并列的重型打击的犯罪,因此将运输毒品罪机械的理解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是错误的,必须是明知用于毒品犯罪而运输,比如明知他人去贩卖帮忙运输毒品的行为,有人会问这不是共同共同贩卖吗,确实是共同行为,但罪名仍然可以定运输毒品罪,因为由于运输、贩卖是选择性罪名,所以贩卖者有叫人运输的行为又有贩卖的行为,罪名为运输、贩卖毒品罪,当然毒品数量不累计计算,所以仍然是共同犯罪,对于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一般未实际参与到的环节就不再多选择。所以,实践中无法证实是用于毒品犯罪的,或者明知他人是用于吸食的,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运输毒品数量很大,明显超出吸食的范围,应当推定明知是用于毒品犯罪活动的,可以定运输毒品罪。

4、制作毒品罪。(1)用罂粟果实中的汁液提炼、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鸦片类毒品(2)用古柯树叶为原料提炼可卡因类毒品(3)用大麻植物为原料提炼、配制大麻脂、大麻油等大麻类毒品(4)用化学合成等方法制造冰毒、氯胺酮、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犯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

1、走私毒品罪。(1)走私有两种形式,即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在通关走私情形下,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毒品通关验放的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通关的为未遂。在绕关走私情形下,行为人一旦运输毒品跨过国境线,即为既遂。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携带毒品未越过国境线的,为犯罪未遂。至于通过邮寄行为走私的,则应根据毒品本身的特性,应以邮件通过海关为既遂。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解释》的规定,走私毒品还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据此,走私毒品行为作为走私罪的具体情形,当然也应当包括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对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其既遂、未遂的标准显然不能再适用国边境说。因此,在该领域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一经实施,行为人走私毒品入境的目的即可得逞,故其行为属举动犯。

2、贩卖毒品罪。(1)对于为卖而买的,也就是“贩”毒,以买入毒品为既遂。(2)直接出售毒品的,以卖出为既遂(理论上有多种分法,浙江省标准以实际卖出)

3、运输毒品罪。理论上有多种分法,有起运地为标准,有目的地为标准,也有跨市为标准等,实践中以起运地或者目的地都有打击过宽或者过窄的情况,以运输跨越一段空间为既遂比较适合实际操作,比如以跨市运输为既遂。

4、制作毒品罪。以实际制造出毒品为既遂。(参照审判参考朱海斌案)

三、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问题

1、行为人有贩毒故意或者正在找买主,运用特情手段将其抓获的,应当认定贩卖毒品罪。(理论上称为机会提供型引诱)

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只是由于特情主动约定贩卖而产生贩毒故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浙江省检察院文件)

3、行为人没有涉毒行为,纯属特情引诱引发犯罪,是人为制造的虚假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浙江省检察院文件)

4、行为人曾有贩毒行为未被追究,现因特情引诱而产生贩卖毒品故意并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重点处理原犯罪行为,现行为作为量刑情节(浙江省检察院文件)

5、行为人曾有贩毒行为,当特情向其购买毒品时,行为人手中持有毒品,贩毒故意不是因引诱而产生,对该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认定。(浙江省检察院文件)

四、对于参假毒品、假毒品的处理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出自司法解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