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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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229人看过


离婚时,为了让配偶分得更少的财产,有些当事人会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伪造证据或阻碍法院审理案件,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现实困惑

余某(男)与(女)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协议离婚。2011年,刘偶然得知于在2007年从第三人处购买了一套小户型住房。房子登记在余的名下。2009年双方离婚前一个月左右,于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掉。刘认为,余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应进行分配。但于在离婚协议前故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房产,让余支付自己卖房所得。

加热分裂法

本案中,于在未经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将钱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刘的财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并分得余所得房款的一半。同时,对于余故意隐瞒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法院主张更多的财产。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被法院驳回。刘某知道于某在离婚前私自买房并过户后,应尽快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去房管局打印房屋登记信息,将房管局打印信息的时间作为自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以免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受到于的挑战,且诉讼时效已过。

证据和材料准则

房产证、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隐瞒另一方配偶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2.房屋搜索数据和银行查询信息:证明你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针对房屋被对方在隐瞒的情况下转让的情况,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检索房管局的账本,主张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房管局的房屋查册单会显示查册时间,当事人可以通过查册单上的查册时间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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