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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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股东离婚可能会影响公司运营。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公司法 |400人看过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如果股东是夫妻,股东及其配偶没有对双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东离婚,配偶以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可能会影响公司整体经营。

现实困惑

苏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结婚。2012年,苏某与合伙人张某、钱某共同出资成立贸易公司经营进出口食品业务,苏某占股60%。因为公司的团结和资源,两三年生意非常红火,他们三个赚了不少钱。2015年4月,贸易公司因经营良好,发展前景较好,被投资公司吸引,投资公司决定投资贸易公司。此时因感情不和,李向苏提出要与苏离婚,并提出分割苏在贸易公司的60%股份。苏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贸易公司的设立是自己出资,股份是自己的,与李无关。

加热分裂法

在夫妻财产分配方案中,外人不能“替他们做”。因此,前述投资人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之间签订的,声明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为避免离婚对贸易公司经营的影响,苏需要与李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贸易公司的股份属于苏的个人财产,使贸易公司不受苏离婚的影响。如果苏和李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苏的60%股份就要平分一半给李。

证据和材料准则

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持股证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股东的外在体现是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中出现的投资人姓名。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在登记簿上登记,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中没有他们的名字,那么即使他们对公司进行了注资,也不一定成为合法股东。与股份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股份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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