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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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541人看过



法律咨询

刘某和金某两夫妻同是某厂员工,岗位不同,计件工资。某日丈夫刘某来到金某车间帮助金某,不慎将双手烫伤,事后刘某申请工伤认定。厂方认为,刘某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厂方规定员工不得从事非本职工作,且刘某代替妻子的目的是拿更多的工资,并非为了厂方工作,遂拒绝申请工伤。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答疑

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删除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1款第5项有关“蓄意违章”导致伤、残、死不属于工伤的内容。因此只要不属于条例第16条规定中所列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都可认定为工伤。简言之,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只要是基于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即使公司规定员工不得从事非本职工作,但客观上也同时增加了公司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事故侵权采纳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劳动者的过错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在上班时受伤是有目的的故意行为,即使员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而发生事故伤害,对于伤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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