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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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向出借公司的财务人员还款,能否视为已向出借人还款?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7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我两年前向当地的一家公司借了20万元,合同中约定两年之后连本带息还清。当时借款的一切手续都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吴某为我办理的,吴某告知我由他负责我的到期还款事宜,并且给了我他的名片。2017年到了还款日期,我找到了吴某,将这20万元的本息全部交给了他。但是,我还款后不久,该公司负责人又找到我,要求我还款。我告诉他我已经将钱还给了吴某,但是该公司负责人却说公司规定还款一律应该还给公司负责人,还给其他人的无效。我想请问,我还钱给吴某的行为真的无效吗?

律师答疑

您向吴某还款的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您的描述,公司之所以主张您的还款行为无效是因为公司认为吴某没有代理还款事项的权限,属于无权代理。但是您在借款的时候,一切手续都是由吴某办理的,并且在借款时,公司并没有告知您应该向公司的负责人还款,而是由公司的财务人员吴某告知您由其负责您的还款事宜,因此您有理由相信吴某具有负责还款的代理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吴某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您再次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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