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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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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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内藏毒246克,最终不起诉,无罪释放。

发布者:赵文慧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 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文慧,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十条(二) 项,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XX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6日22时许,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XX县检查站的协助下,从一辆车牌号为云XX的出租车上抓获涉嫌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人杨XX、谷XX。犯罪嫌疑人杨XX,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8条,经称量,毛重276克,净重222克;犯罪嫌疑人谷XX被抓获后,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4条,经称量,毛重246克,净重199克。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杨XX和谷XX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XX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向被不起诉人杨XX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22克应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23日

案件点评:


1、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及时进行了阅卷、梳理、分析辩护思路,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辩护观点最终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


2、该案涉及毒品数量222体内藏毒,属于毒品犯罪中典型的毒品运输方式,被告人一般都会被判处刑罚。

    在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后及时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思路、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系外国公民,在案证据无法核实其真实年龄、不应单纯根据骨龄鉴定认为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得到承办检察官、公诉机关的认可,最终帮助被告人被不起诉,无罪释放。


3、该案特点:体内藏毒犯罪情节十分恶劣、人赃并获、涉及罪名较重,但最终,有效辩护的结果,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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