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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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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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自XX运输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文慧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7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云29刑初59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

辩护人赵文慧,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XX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自XX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3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516日在祥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泽民、赵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赵文慧,自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自XX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受雇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21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在量刑时可根据各被告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予以处罚。二被告人系受雇运输毒品,被告人周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XX提出其不知道运输毒品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周XX是被迫参与犯罪,属胁从犯、社会危害性小及自XX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排除有特情引诱的可能,自XX系从犯,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周XX、自XX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自乘XX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6210克、云S×××××STXXX号红色二轮摩托车、手机两部、携带毒品的提包,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和银芳

审 判 员  普红富

代理审判员  彭迎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铨



案件点评:

1、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及时进行了阅卷、梳理、分析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和开庭之后,多次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辩护观点最终得到法官的支持


2、该案涉及毒品数量6210,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后及时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思路、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得以采纳,最终帮助被告人免于遭受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3、该案特点:情节极其严重涉及罪名较重,但最终,有效辩护的结果让被告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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