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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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负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抵扣依旧驳回其部分货款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威X公司与欣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欣X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所对应部分货款为236097.3元,去除欣X公司已支付的164506.3元,欣X公司尚需支付71591元,故对威X公司要求欣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159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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