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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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1、武某1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X、霍X、罗光X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霍X、罗光X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光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光X、霍X、罗光X又能预交赔偿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罗光X、霍X、罗光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光X、霍X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罗光X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顾孟超、胡赵慧、罗莎请求对被告人罗光X、霍X、罗光X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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