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三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书记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21时17分,德州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胡X带领辅警周X1、于X在德城区青年路与解放XX开展集中治理酒驾行动。周X1对车牌号为鲁N×××××的驾驶员蔡X查验驾驶证件时,姚XX下车对正在执法录像的辅警于X推搡、辱骂并跳起试图抢夺于X手中录像设备”。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姚XX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姚XX认罪态度较好;姚XX系初犯。建议对姚XX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未提交证据。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姚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