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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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身份争议难阻追偿:李晓航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二审维持1400余万工程款胜诉

发布者:李晓航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借资质施工,对方却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付1400余万工程款;前诉撤诉、时效过期、欠条无效,层层抗辩步步惊心。李晓航律师紧扣"欠条+付款记录+挂靠公司证言"三维证据链,力证当事人为唯一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全额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一、身份之辩:挂靠还是代理?证据链击穿"合同相对性"盾牌

对方上诉称,其与两家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当事人仅为公司代理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李晓航律师并未止步于合同文本,而是系统梳理合同签订时间、付款流水、挂靠公司庭审陈述等多维度事实:合同签订于2013年9月,而当事人早在2013年9月即进场施工并按对方指示向总包方支付154万元抵押金;挂靠公司一审明确出庭作证"仅配合开票收款,未参与施工";对方多次直接向当事人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并于2017年6月7日向当事人个人出具1400余万元的欠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方"理应知晓当事人系实际施工人",驳回主体资格异议。

二、时效之争:七年未主张?前诉+持续沟通击破时效抗辩

对方二审中首次提出"2018年撤诉后近七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李晓航律师指出,当事人2018年、2020年两次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依法中断;且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更为关键的是,对方一审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无新证据证实超期,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抗辩。

三、结算之据:工程未结算,欠条能否作数?

对方以"出具欠条时工程尚未完工""面积以实际结算为准""总包未最终结算"为由,主张欠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李晓航律师指出:欠条系对方自愿出具,详细列明总面积、单价、签证费、扣款项及最终欠款总额;出具后对方仍向当事人指定公司支付460万元,恰是对欠条效力的持续确认。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对方拖延结算不能成为拒付理由。二审法院认定欠条"具备形式化最终结算文件的特征",全额采纳结算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方支付工程款14,297,78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86.71元由对方承担。从一审缺席判决到二审当庭对质,李晓航律师以精细化证据梳理和对争议焦点的精准预判,为客户守住1400余万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李晓航律师,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擅长通过证据链条构建完整事实图谱,为复杂商事争议提供务实解决方案。

李晓航律师,2013年考取司法资格,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证。现执业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15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1230120********15 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