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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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锁定胜局:李晓航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全部欠款及利息

发布者:李晓航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商砼供货后,对方口头否认单价、质疑签字人员权限,96,260元货款迟迟无法收回。面对被告"未对账、报价过高"的抗辩,李晓航律师并未纠缠于口头约定,而是以结算确认单和对账单为核心,逐笔核对供货日期、型号、数量及签字人员身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全额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一、核心争议:签字确认的单据,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被告虽认可货物规格、数量,却抗辩称单价与"口头约定"不符,并主张部分工程非其施工。庭审中,被告仅作口头抗辩,未提交任何反证。李晓航律师指出,结算确认单详细载明供货日期、商砼型号、数量及单价,且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部分单据加盖项目部公章;依据商事交易惯例,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结算内容的认可。关于"非其施工"的抗辩,对账单明确记载购货单位为被告公司,签字人员均为被告自认的临时雇佣人员,其收货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法院采纳该代理意见,确认欠款事实。

二、利息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长期占用资金造成客观损失。李晓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主张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法院认为该主张未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予以支持,实现"本金利息双清偿"。

三、案件结果:96,260元全额追回,维权成本由对方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剩余货款96,260元,并自2026年5月12日(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207元、保全费983元均由被告负担。从接受委托到胜诉判决,李晓航律师始终以"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为信念,立足证据精细化代理,为客户守住每一分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李晓航律师,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李晓航律师,2013年考取司法资格,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证。现执业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15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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