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俞丽羽(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芳(化名)、王虹(化名,未成年人)
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一组(化称“某村一组”)
案件概述
原告李芳系某村一组村民,其女王虹出生后户籍亦登记在该村组。被告村组因土地征收获得两笔补偿款(2022年444.9万元、2023年2000万元),但以“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份额。俞丽羽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要求支付2022年及2023年征地补偿款共计13.4万元。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户籍长期未迁出且未在他处享受权益,是否具备成员资格?
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出嫁女不分配”决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征地款分配侵权认定:被告以性别为由排除原告分配权,是否构成违法?
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核心证据固定:
户籍证明:提交原告出生至今的户籍登记记录,锁定成员资格基础事实。
他处无权益证明:调取李芳丈夫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福利情况说明》,证实母女未在嫁入地享受任何集体经济待遇。
分配决议文件:获取被告村组2022年及2023年两次征地款分配决议(含“出嫁女不参与分配”条款),直接证明性别歧视性条款。
资金公示与转账记录:提供村组公示的分配名单及他人转账凭证,形成“侵权既遂”证据链。
法律攻防体系构建:
成员资格认定: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即应分配”;
结合《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保护),论证户籍登记与长期居住的合法性。
村规民约合法性否定:
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指出被告决议以“出嫁”为由剥夺妇女权益,违反性别平等原则;
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强调自治决议不得抵触法律,否则无效。
未成年人权益强化:
王虹作为户籍在册的未成年人,其权益独立于母亲婚姻状态,被告连带剥夺其权利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庭审应对策略:
针对被告缺席的预判:提前准备完整证据清单,确保法庭通过书面审查即可确认侵权事实。
法律逻辑闭环:
以“户籍+无他处权益”锁定成员资格;
以“法律优位于村规民约”否定分配方案合法性;
以“性别歧视性条款”凸显侵权行为违法性。
判决结果
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确认李芳、王虹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及2023年征地补偿款共计13.4万元(每人6.7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成功要素分析
证据链条无懈可击:
户籍证明、他处无权益证明、村组分配决议形成“三位一体”证据闭环,彻底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适用精准高效:
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构建“法律优先于村民自治”的裁判逻辑,直接击溃被告抗辩空间。
未成年人权益独立主张:
单独论证王虹的成员资格,避免其权益因母亲身份被“捆绑否定”,展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敏锐洞察。
程序优势最大化:
被告缺席情况下,通过完备证据与法律论证推动法院依职权审查,实现“缺席胜诉”的高效维权。
案例启示
本案通过“法律刚性条款对抗性别歧视村规”的核心策略,为农村妇女及未成年人集体经济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俞丽羽律师以扎实的证据准备与法律论证,成功突破传统村规民约的桎梏,彰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更对推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范化、法治化具有深远意义,为同类案件树立了“以法律破除性别歧视”的标杆。
俞丽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