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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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出租、出售、出借纠纷案件

发布者:杨君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77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京牌出租、出售、出借这一类纠纷案件很多,先说结论:买卖、租赁合同无效,返还转让款、租金,但转让款、租金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租金数额,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有案例支持返还全部租金,如(2023)京01民终82号案;有案例判决返还数额时会扣除已经使用时间的费用,如(2022)京0112民初1497号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京牌指标不得买卖、出租。买卖或出租京牌牌照合同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卖方或出租方归还转让款或租金。对合同订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转让款或租金的利息并不被支持,甚至有的案例判决返还数额时会扣除已经使用时间的费用。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第七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第三十三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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