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一)
案例:王某驾驶其爱车去往外地,不幸的是,车辆在某个小村庄的田间起火,王某报警自救灭火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险。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系车辆自燃,故以涉案车辆起火属保险条款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经审理,主要问题有二:
1.“自燃”车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经查,机动车自燃确系该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所载的保险人免责事项,但同时,承办法官也注意到,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中对“火灾”和“自燃”作了明确解释。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法官结合案情,根据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为涉案车辆起火符合保险合同中“火灾”的含义,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事由。
2.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提示义务?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
综上,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