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补偿中的N、N+1、2N
大家经常会听到,关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甚至有人提出了2N+1、2(N+1)的计算方式,到底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为此,杨律师特别写一篇文章说清楚关于离职补偿中的那些事。
首先,开门见山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当为N、N+1、2N,下面逐一进行解释。
1、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2、N+1: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需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代通知金”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才适用: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2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如果劳动者面临调岗调薪、违法解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等复杂问题,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